购销合同起百万纠纷 网上聊天交易记录成电子证据

 法制网记者吴亚东  

2010年9月,杭州一家车饰材料厂的业主李某与福建省莆田市某实业公司通过QQ聊天谈成一笔冰丝面料的生意,并签订了《购销合同》。此后,双方每月均通过QQ发送《对账确认函》进行结算。2012年1月5日,当天的《对账确认函》上载明莆田某实业公司应支付货款共计96万余元,但该公司一直未付款。

李某诉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,向法院提交了经电脑扫描上传后下载下来的《购销合同》复印件、《对账确认函》复印件和QQ聊天记录等证据,要求该公司偿还货款96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。近日,法院经过审理,确认了李某提供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并予以采用,支持李某要求莆田某实业公司偿还货款及支付相关利息的请求。

以案析法

该案中,关于李某所提供的QQ聊天记录和其他电子信息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,存在着一定争议。有观点认为,QQ聊天的形式无法确认双方的真实身份,而且李某提供的《购销合同》和《对账确认函》是复印件,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,因此不能作为证据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,李某提供的《购销合同》、《对账确认函》复印件和QQ聊天记录,虽然从证据形式上看存在瑕疵,但这三样证据在内容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,共同构成优势证据。且在该案中,双方均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进行交易,合同、结算单等都是通过扫描上传到网上后再发送给另一方签名确认形成。因此,在未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,李某很难提供电子证据的原件。

此外,根据新修订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,电子证据已明确作为第八大证据种类,成为法定证据类型之一。所以,完整的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诉讼证据证明案件事实。因此,法院结合了电子证据的内容对证据进行认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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